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6號
聲請人 胡連庭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
上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
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
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設有必要合理之例外
規定,對聲請人之生存權造成過度限縮,不符憲法第15條
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之
系爭規定,作為論罪之主要依據,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有
訴訟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同時裁
定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
見解,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
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
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
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
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