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康碧珠 被告 羅敬平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張俊輝 朱少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 金上 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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