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秉廉 被告 劉元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秀慧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