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20號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代理人 朱冠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子棠企業有限公司子棠企劃有限公司廖松輝王烯墀王蒨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請提出委任狀(應補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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