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 陳明 郎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定應執行刑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涉14罪(如附表所示)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20號數罪合併裁定(下稱前開裁定),但另有10
6年度簡字第2173號毒品案未能合併,故請求回復原狀(即裁定前原狀)重新聲請合併伊所犯全部罪刑,並依憲法保障受刑人之訴訟權云云。
二、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且法院應以檢察官聲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查聲請人犯附表所示共14罪,前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復由檢察官就該14罪向本院聲請以前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於107年12月3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由其親收在案,然聲請人遲至108年7月11日(以最初提起抗告之日為準)始向該監獄提起抗告,遂由本院裁定抗告駁回等情,有上述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有何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之正當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回復原狀之要件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此外,縱令聲請人另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該罪既未經檢察官併予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法院亦無從遽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裁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淑華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1至│├─┼────┼──────┼──────┼───────┼────┼───────┼─────┤5曾定應││1│毀損│有期徒刑肆月│105.1.20│台灣高雄地方法│105.9.20│台灣高雄地方法│105.9.20│執行有期││││││院105年度簡上││院105年度簡上││徒刑1年││││││字第289號││字第289號││1月確定│├─┼────┼──────┼──────┼───────┼────┼───────┼─────┤││2│毀損│有期徒刑參月│105.1.2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毀損│有期徒刑肆月│105.1.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強制│有期徒刑參月│105.2.26│本院105年度上│106.3.29│本院105年度上│106.3.29│││││││易字第605號││易字第605號│││├─┼────┼──────┼──────┼───────┼────┼───────┼─────┤││5│毀損│有期徒刑參月│104.11.15│台灣屏東地方法│106.3.31│台灣屏東地方法│106.5.2│││││││院106年度簡字││院106年度簡字││││││││第412號││第412號│││├─┼────┼──────┼──────┼───────┼────┼───────┼─────┼────┤│6│毀損│有期徒刑伍月│105.2.12│台灣高雄地方法│105.12.6│台灣高雄地方法│105.8.21│││││││院105年度簡字││院105年度簡字││││││││第3759號││第3759號│││├─┼────┼──────┼──────┼───────┼────┼───────┼─────┤││7│毀損│有期徒刑肆月│105.2.10│本院106年度上│106.9.20│本院106年度上│106.9.20│││││││易字第498號││易字第498號│││├─┼────┼──────┼──────┼───────┼────┼───────┼─────┤││8│施用第二│有期徒刑肆月│105.6.14│台灣高雄地方法│106.2.17│台灣高雄地方法│106.8.21││││級毒品│││院105年度簡字││院105年度簡字││││││││第4517號││第4517號│││├─┼────┼──────┼──────┼───────┼────┼───────┼─────┤││9│加重竊盜│有期徒刑壹年│105.1.11│本院106年度上│107.1.24│本院106年度上│107.1.24│││││貳月││易字第695號││易字第695號│││├─┼────┼──────┼──────┼───────┼────┼───────┼─────┤││10│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月│105年8月10│台灣屏東地方法│106.8.8│台灣屏東地方法│106.9.5││││級毒品││日20時5分回│院106年度簡字││院106年度簡字│││││││溯120小時內│第40號││第40號│││││││某時許││││││├─┼────┼──────┼──────┼───────┼────┼───────┼─────┤││11│毀損│有期徒刑參月│104年9月中│台灣高雄地方法│106.9.29│台灣高雄地方法│106.12.26││││││旬某日│院105年度訴字││院105年度訴字││││││││第834號││第834號│││├─┼────┼──────┼──────┼───────┼────┼───────┼─────┤││12│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壹年│104年10月底│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公文書│陸月│某日││││││├─┼────┼──────┼──────┼───────┼────┼───────┼─────┤││13│加重誹謗│有期徒刑陸月│104年11月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至11日││││││├─┼────┼──────┼──────┼───────┼────┼───────┼─────┤││14│傷害│有期徒刑陸月│104.11.7│本院106年度上│107.2.6│本院106年度上│107.2.6│││││││訴字第1200號││訴字第12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