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25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蘇玉婷 即 蘇文貴 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雅欣 即蘇文貴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冠宇 即蘇文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蘇文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