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曾琛荃 被上訴人A女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同上
A女之母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款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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