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擔當自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乙○○在本院調查時,仍指稱:被告係於八十八年五、六月間,前往其台中縣太平市○○路○段大勇巷九十八號住處,對其恐嚇云云。惟經本院函查結果,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太平分駐所警員 劉嘉慶 查註:「本案件,經本所查報案單一窗口,並無受理本案件。」上訴人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恐嚇情事,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蔡聰明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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