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27號聲請人偉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簽發支票予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契約終止,業已通知執票人返還聲請人簽發之支票並作廢,詎料該公司業已停業,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非遺失有價證券,則本件聲請與公示催告之要件不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懷歆**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