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葛憲璋
黃褘蓁 被告 林王楗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岳葳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