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永川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簡慶桐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9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貳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是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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