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盧賢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鳳財陳三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36,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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