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確定在案,目前假釋中。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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