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柒柒公克、壹點柒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志賢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含袋重分別為1.14公克、2.04公克,驗前淨重分別為0.887公克、1.793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
0.877公克、1.78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洪志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警搜索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及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初步篩檢及確認鑑定,該2包白色結晶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
0.887公克、1.793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877公克、1.781公克),有該院103年10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詳見103年度核交字第4328號卷第4頁)附卷可稽,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