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原告 蔡敦蘭 原告與被告 蔡敦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敦山部分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被告蔡敦山被訴公然侮辱原告部分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蔡敦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蔡敦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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