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九號
上訴人 李臺建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犯罪後已將所得財物返還被害人,且已深具悔意,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言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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