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顏子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9,000元(即原告民事起訴狀附件一不動產估算表29-1、29-2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鑑估價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