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5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94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許綉蕙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債 務 人  黃慈惠   住○○市○里區鎮○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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