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90號
原告 王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詹素卿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個月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王蕭儉 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並再自行核對繼承系統表或應繼分比例表有無須更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被繼承人王蕭儉之全部繼承人均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選任 周明郎 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備查函)。
五、請儘速提出,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