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3號債權人 林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陳麗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3號債權人 林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陳麗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