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12號聲請人 林冠妡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嘉斌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又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請費用之明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上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裁定者不同,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所稱「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之規定,而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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