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04號聲請人曾乘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光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光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據號碼:038146號、058017號其各自之提示日期(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均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三、請陳明本票票據號碼:038146號、058017號其個別所欲請求之正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