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聲請人 林麗蘭 關係人 李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選定關係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子女戊○○(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辦理有關繼承、分割被繼承人 許俊源 遺產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配偶許俊源於民國106年1月28日死亡,未成年人戊○○、丙○○及丁○○為雙方之未成年子女。因聲請人與戊○○、丙○○及丁○○俱為許俊源法定繼承人,利益相反,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戊○○、丙○○及丁○○辦理被繼承人許俊源遺產之繼承、分割事宜,就此具體事項,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關係人甲○○為戊○○、丙○○及丁○○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未成年人戊○○、丙○○、丁○○及關係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在卷可佐,並經聲請人、未成年人及關係人到庭 陳明 無訛,應堪信為真實。而關係人係未成年人之祖母,陳明同意擔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在卷,且未成年人三人亦陳明同意由關係人擔任其特別代理人,此有本院106年3月1日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稽。參照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准聲請人所請,選任關係人為未成年人辦理有關繼承、分割被繼承人遺產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