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鴻陸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鴻陸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 蘇一郎 」之署押(含簽名共陸枚、指印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蘇鴻陸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檢察官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卻拒不到案,而經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2年4月30日以102年桃檢秋執申緝字001506號通緝在案,詎蘇鴻陸於103年8月19日晚間7時40分許,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街,因形跡可疑為巡邏至該處之警員臨檢盤查時,為避免遭警逮捕,而冒其兄蘇一郎之名接受盤查,經警員以警用電腦查詢,發現其相貌與蘇一郎留存影像相片不符,而請其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續予調查時,仍堅稱其為蘇一郎,並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欄位上,偽造「蘇一郎」之簽名或指印,足以生損害於蘇一郎及警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嗣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將其所捺印指紋,經以電腦比對,確認係蘇鴻陸之指紋,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蘇鴻陸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指紋卡片、指紋比對表、警詢筆錄、被告於101年10月10日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所攝照片、被告及蘇一郎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警方以「通知」之文件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之告知程序時,被告於該「通知」之「被調查詢問人」欄下偽簽姓名者,該「通知」實質上與訊問筆錄無異,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故論以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若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
㈡經查,被告於如附表示文件上偽造「蘇一郎」之簽名或按捺
指印,均僅係處於受詢問者之地位而為及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並無表示其有製作何種文書或曾為何種之意思表示,應認屬偽造署押之犯行。且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蘇一郎」之簽名及按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蘇一郎及警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核被告於附表編號①至④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蘇一郎」之簽名及指印,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係為隱匿真實身分,乃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先後多次偽造如前揭「蘇一郎」署名及指印之行為,其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且客觀上各動作係時間、地點密切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行為獨立性亦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僅成立一偽造署押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另案通緝中,為警盤
查時,因恐遭緝獲,而冒用不知情之蘇一郎名義應訊,足以生損害於蘇一郎本人及警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兼衡以被告之犯罪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等一切情狀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蘇一郎」之簽名共6枚及指印共4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文書之種類│欄位之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號│││││├─┼──────┼───────┼──────┼──┤││桃園縣政府警│應告知事項欄中│「蘇一郎」之│││①│察局刑事警察│之受詢問人欄│簽名1枚│署押│││大隊103年8││││││月19日21時50├───────┼──────┤│││分起至同日22│不同意夜間詢問│「蘇一郎」之││││時8分止調查│之簽名處│簽名1枚││││筆錄第1次(││││││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筆錄閱畢受詢問│「蘇一郎」之││││第18660號卷│人簽名欄│簽名1枚及指││││〈下稱偵卷〉││印1枚││││第6頁正反面││││││)││││├─┼──────┼───────┼──────┼──┤│②│蘇一郎相片影│下方簽名處│「蘇一郎」之│署押│││像資料查詢結││簽名1枚及指││││果(見偵卷第││印1枚││││22頁)││││││││││├─┼──────┼───────┼──────┼──┤││ 蘇鴻陸相 片影│下方簽名處│「蘇一郎」之│署押││③│像資料查詢結││簽名1枚及指││││果(見偵卷第││印1枚││││13頁)││││├─┼──────┼───────┼──────┼──┤││蘇鴻陸於101││「蘇一郎」之│署押││④│年10月10日於│下方簽名處│簽名1枚及指││││桃園縣政府警││印1枚││││察局蘆竹分局││││││所攝照片(見││││││偵卷第12頁)││││├─┼──────┴───────┴──────┴──┤│合│偽造之「蘇一郎」署押共10枚(簽名6枚,指印4枚)││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