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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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子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99
4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子欽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子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2日以100年度聲羈字第43號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