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原告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王昜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訴訟代理人 廖常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