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美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應計付之利息最高以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貳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