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被   告 隆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名稱「 沈勝凱 」之記載
應更正為「沈聖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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