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賢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賢忠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枋山鄉○○村○○○○○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賢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
3月5日執行羈押,並嗣經本院裁定於同年6月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衡諸比例原則,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衡量被告家庭狀況及資力,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日後任意遷徙,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枋山鄉○○村○○0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