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龍彬 被上訴人 黃郭英華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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