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胡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經查相對人設籍於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退回信封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胡鳳珠現設籍於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