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 張惠敏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表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林忠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年4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