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0號債權人 江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禧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其中每10萬元之清償期各不同。故請表明各10萬元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請提出利息之附表,亦得統一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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