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53號聲請人 郭忠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松添 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更㈠字第54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關於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仍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更㈠字第5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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