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327號原告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逸恒 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 被告 林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社區內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及汽車車位編號C103、機車車位編號G33(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民國108年8月至109年6月止之系爭不動產管理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7,698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09年5月截至底住戶未繳管理費催繳明細表、瑞芳郵局83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函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英國莊園公寓大廈規約等件影本為證,且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6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2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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