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聲請人 周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家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