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債務人 陳靜茹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①26,660元、②264,000元,及各自民國①113年7月22日、②113年3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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