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3號
原告 黃曉冬
法定代理人 黃敬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軒 之法定代理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及訴救助聲請狀之被告4人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3號
原告 黃曉冬
法定代理人 黃敬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軒 之法定代理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及訴救助聲請狀之被告4人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