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3號

原告 黃曉冬

法定代理人 黃敬堯

訴訟代理人 王淨瑩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軒 之法定代理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及訴救助聲請狀之被告4人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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