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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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 徐秋良 被告 裴雪妹 (BUITHITUYETEM)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㈠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㈡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結婚後住在南投縣草屯鎮,此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為被告之住所地址,並經原告到庭陳述:伊與被告大部分都住在南投縣,被告在南投草屯上班,沒有住在彰化縣等語。足認兩造婚後共同之住居所及離婚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皆在南投縣草屯鎮之住居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離婚訴訟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