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蕙芳
陳震秋 陳逸群 陳英杰 陳蕙芬 被告 王梓瑜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王梓瑜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蕙芳、陳震秋、陳逸群、陳英杰、陳蕙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