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楊曜臨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堯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