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7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李宗霖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予以執行,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另指明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設址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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