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錫榮 被告 李仙富
2被告聯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賡 上列被告李仙富因本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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