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賴豊明 代理人 蔡慧貞 律師
王永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3年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宸和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1211000002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1311000003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1411000004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1511000005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1611000006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1711000007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C0000161100008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C0000171100009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4NC00001811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