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八四一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12日以93年度簡字第4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4年7月間更犯強盜、恐嚇取財2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3月22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年5月確定,而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之。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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