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欽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柱因恐嚇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欽柱因恐嚇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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