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債權人 李佳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哈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哈樂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3月15
日」?㈢提出退款總額84950元之釋明資料(因退款總額84950元與
收據697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