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9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已年滿18歲,明知自己已屬役齡男子,有接受徵兵檢查之義務,而應依規定接受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96年2月27日以到大陸地區觀光為由,向臺北市中正區公所申請出境,並於同月28日出境。甲○○原應於同年4月27日前返國,惟期限屆至仍滯留國外,而未依規定期限返國。嗣經臺北市中正區公所於96年12月10日以北市正兵字第09632526000號函通知甲○○之父親 黃永淳 ,催告甲○○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甲○○仍滯留國外不願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兵籍表(一)及全戶成員資料表。
(二)臺北市中正區役男出境申請書。
(三)境管局入出境資料查詢表。
(四)臺北市中正區公所96年12月10日北市正兵字第0963252600
0號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五)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北市正兵字第09731385900號役男97年8月14日徵兵檢查通知書一份收據及北市中正區役男參加97年8月14日第一場徵兵檢查名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妨害我國徵兵檢查作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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