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35號聲請人 胡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D900050│1│1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8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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