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浚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 爰延展 宣判日期為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
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晏臣